虚拟财产受不受保护?一直备受争议,特别是账号、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等一直以来因不好在显示生活中判定价格等原因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近日腾讯员工监守自盗qq靓号的事情为这一争议话题有了新的解释。
员工利用职权盗卖QQ靓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近日,由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引起社会关注的腾讯员工盗卖QQ靓号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
张某曾在腾讯公司工作,负责开发运营系统,拥有QQ号码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权限,2011年5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审批,非法获取一个“59995”的Q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被告人闫某以人民币3万的价格在网上售卖。2011年10月至2012年03月,张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获取86个QQ靓号出售给闫某,共非法获利40万元人民币,而闫某在明知张某的QQ靓号系非法获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非法获利约10万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财产,貌似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现行刑法对虚拟财产并未直接保护,司法实践目前也没有判例,以“职务侵占罪”对张某定罪量刑,尚缺法律、判例支撑。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南山区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2日专门召开了“案件公开审查会”,邀请了被害公司、被告人辩护律师、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和多家媒体参加,充分听取了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多方意见,并表示将依照事实和法律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
2012年12月3日,南山区检察院正式对该案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控制腾讯公司的QQ号码管理系统并从中获取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终也被法院所认定,张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同案被告人闫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
承办检察官还提到,随着社会的发展,QQ靓号、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越发凸显,但将其作为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认定其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虽有一定难度,但网络虚拟财产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往往会触犯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罪名,该案的成功获判便是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