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起,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核发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全省将统一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使用和上道路行驶。过渡期限待全省确定后另行通告。
核发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入、转移登记业务。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或自行悬挂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自2019年4月15日起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核实产品是否获得CCC认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购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